交通事故伤者赔偿新规定:轻松了解赔偿标准和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cop局关于处理交通事故伤者赔偿问题的通知
交通事故伤者赔偿新规定:轻松了解赔偿标准和程序 图1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伤者赔偿工作,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交通事故伤者赔偿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赔偿标准和程序
(一)赔偿标准
1. 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执行。
2. 误工费:按照劳动厅制定的《计算工时工资标准》执行。
3. 护理费:按照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执行。
4. 交通费:按照交通运输厅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索赔交通费用计算标准》执行。
5. 残疾赔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6. 死亡赔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赔偿程序
1.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书面更正,并附上相关证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更正。
2.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事故认定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
(1)当事人向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事故认定书、伤者诊断书、病历、误工证明等相关材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处理。
(2)当事人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省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
其他事项
1. 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及时处理交通事故伤者赔偿事宜,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省制定的关于交通事故伤者赔偿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本规定解释权归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cop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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