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规大全》
总则
1.1 本大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交通状况制定。
1.2 本大纲旨在规范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
1.3 本大纲适用于一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骑行人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
1.4 本大纲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通行
2.1 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牌车辆、报废车辆、拼装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
2.2 实行高峰时段交通限行,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20时为高峰时段,禁止车辆在高峰时段进入限行区域。
2.3 实行车辆通行证制度,各类车辆需要进入限行区域或者道路上从事特定活动的,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通行证。
2.4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安全问题的车辆,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进行整改。
2.5 禁止在道路上非法设置路牌、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进行施工、维修等作业。
车辆管理
3.1 实行车辆注册、年检、保养、报废等制度,各类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
3.2 禁止无牌车辆、报废车辆、拼装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禁止车辆超载、超速、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3.3 当事人应当按期进行车辆年检,并将检测结果报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4 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
3.5 禁止在道路上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禁止将车辆用于非法用途。
道路安全
4.1 当事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道路通行规定行驶。
4.2 禁止酒驾、药驾、醉驾、驾驭失去控制能力的车辆等危险行为。
4.3 禁止在道路上乱丢烟蒂、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道路两侧抛洒垃圾。
《交通法规大全》 图1
4.4 禁止在道路上非法施工、维修等作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4.5 当事人应当配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违法行为处理等管理工作。
法律责任
5.1 违反本大纲规定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当事人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3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则
6.1 本大纲解释权归局交通警察支队。
6.2 本大纲如有未尽事宜,由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6.3 本大纲与国家和本市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本大纲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