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及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 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其他人员,都应当遵守本法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治理、科学管理、文明交通、安全出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车辆、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不得损坏、移动或者故意破坏道路设施以及交通标志、标线。
第八条 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常见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及处罚措施 图1
第九条 车辆、行人、乘车人享有依法受保护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权益的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培训。
第十二条 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公正。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依法佩带制服、使用警械、携带证书、证件。
第十五条 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保障,不得向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其他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依法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测、评估,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等进行维护、更新。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章规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的;
(二)未按照本章规定受行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
(三)违反本章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或者拘留。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公正。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测、评估,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七条 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线等进行维护、更新。
第三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章规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