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地方高速公路交通法规若干规定
总则
1. 为加强保山地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保山地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使用和监督。
3. 本规定由保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车辆管理
1. 进入保山地方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长度、重量等标准。
2. 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登记、领取通行凭证。
3.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保山地方高速公路。
4.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乱扔垃圾、占用或者损毁道路设施。
道路管理
保山地方高速公路交通法规若干规定 图1
1. 保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保山地方高速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故障、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修车、救援、清洗等作业。
3.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障碍物,如广告牌、晾衣绳等。
通行管理
1. 进入保山地方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标线、减速带等规定。
2.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违规变道、超车、随意停车。
3.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逆行、违规掉头、违规倒车等行为。
4.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车辆。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记分等。
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扣留车辆、拘留当事人。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于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保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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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