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交通事故赔偿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第二条 赔偿原则
交通事故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自愿、协商的原则。
第三条 赔偿责任
(一) 交通事故发生时,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承担赔偿责任灰尘。
第四条 赔偿范围
(一)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 lost of property 损失、交通费等。
(二) 赔偿范围的具体范围由区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事故情况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办法 图1
第五条 赔偿程序
(一) 事故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二) 赔偿义务人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24 小时内,向赔偿权利人书面道歉。
(三) 赔偿权利人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赔偿义务人提出赔偿要求。
(四) 赔偿义务人应当自接到赔偿要求之日起 15日内,与赔偿权利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赔偿金额的计算
(一) 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事故发生时医疗费用、误工费、 lost of property 损失、交通费等实际损失项目和标准计算。
(二) 对于无法确定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当地平均水平进行估算。
第七条 赔偿期限
(一) 赔偿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 对于无法确定赔偿期限的,可以按照医疗费用、误工费、 lost of property 损失、交通费等实际损失项目和标准确定。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赔偿
(一) 对于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二) 对于因道路使用者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第九条 争议处理
(一)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发生的争议,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发生的争议,赔偿义务人也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如有修改,由区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发布。
(四)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区交通管理部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