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交通事故赔偿案:请求法院判令赔偿80元

作者:霓裳梦颜 |

起诉书

原告: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起诉书交通事故赔偿案:请求法院判令赔偿80元 图1

起诉书交通事故赔偿案:请求法院判令赔偿80元 图1

职业:司机

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XXXXXXXXXXX

被告: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职业:教师

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0元人民币;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1年8月15日,被告李四驾驶一辆白色轿车沿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距离XX公里处时,与从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张三所驾驶一辆黑色SUV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告车辆前保险杠、左前大灯及前挡风玻璃损坏,原告车辆右侧车门及右后视镜损坏。经现场勘查,被告车辆和李四车辆均未受伤,原告车辆及驾驶员张三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三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张三右侧手法骨折、右脚踝扭伤。原告医疗费用共计2000元,其中被告承担20%的责任,即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证,被告李四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的程度的轻重,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实际损失数额的确定,可以按照损坏物品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更换物品的费用等方法确定;(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按照患者的主观痛苦程度、治疗费用或者残疾程度等方法确定。”结合本案情况,原告张三的医疗费用共计2000元,根据上述种方法,实际损失数额的确定,可以按照损坏物品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更换物品的费用等方法确定。

被告李四车辆的前保险杠、左前大灯及前挡风玻璃损坏,根据市场价格,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根据实际情况,原告张三的医疗费用2000元,被告李四承担20%的责任,即400元。

被告李四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三的损失为4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0元人民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张三

日期:2022年1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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