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是指在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到的民事侵权纠纷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等问题,由相关法律程序和机构进行处理和解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达,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当事人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和保护现场等措施。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会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现场测量、检验认定等工作,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程度。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现场测量、检验认定等结果,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程度,并依法确定赔偿金额。
在确定赔偿金额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测量、检验认定报告、 police现场图、照片等证据材料,并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理解能力。如果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和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办法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问题产生争议,请求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事故处理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一)现场保护。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拍照、录像等,并尽快报警。
(二)现场等待。当事人应当在现场等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达,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三)报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报警,并说明事故情况。
第六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按照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免于承担责任。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当事人对认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议。
赔偿责任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赔偿:
(一)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按照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赔偿责任发生后,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赔偿的依据。
第十二条 赔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现场保护。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拍照、录像等,并尽快报警。
(二)现场等待。当事人应当在现场等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达,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三)报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报警,并说明事故情况。
(四)事故认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五)责任确认。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的,应当依法进行责任确认。
(六)赔偿协商。当事人对赔偿责任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赔偿协商。
(七)赔偿责任承担。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的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八)事故终结。对于达成协议后未达成赔偿责任的,可以终结事故处理。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虚构事故事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碍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取证的;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办法 图2
(三)不配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或者不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