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后谅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明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谅解书。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18日15时30分,被不起诉人张三驾驶一辆白色轿车沿A市一路行驶至事故发生地。当张三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因被不起诉人王四驾驶一辆黑色SUV突然从其身后超车,导致张三车辆失控,与路边的电线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三及车上一人受伤,车辆损坏。
损失情况
1. 财产损失:被不起诉人张三车辆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人身伤害:被不起诉人张三及车上一人受伤,经鉴定,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赔偿责任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现场调查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王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受到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及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书,被不起诉人王四未能尽到注意安全驾驶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不起诉人张三在驾驶过程中也有过错,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不起诉人张三可以与被不起诉人王四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谅解协议
经过被不起诉人张三与被不起诉人王四的协商,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不起诉人王四赔偿被不起诉人张三车辆损失人民币20万元;
2. 被不起诉人王四赔偿被不起诉人张三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 被不起诉人张三对被不起诉人王四的赔偿表示谅解。
本谅解书一式两份,被不起诉人张三与被不起诉人王四各执一份。本谅解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被不起诉人:张三
被不起诉人:王四
签订日期:2021年9月20日
法律建议
1. 被不起诉人张三在事故发生后应尽快与被不起诉人王四协商处理赔偿事宜,避免法律纠纷,节省时间和精力;
2.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不起诉人张三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不起诉人王四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后谅解书 图1
3.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三应尽快就医,治疗费用务必依法报销,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4. 双方应遵守本谅解书的内容,自本谅解书生效之日起,本事件视为已了结,双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
特此说明。
被不起诉人:张三
被不起诉人:王四
签订日期:2021年9月20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