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结案协议书》
结案协议书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结案协议书》 图1
甲方:保险公司
乙方:车主/被保险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发生的交通事故达成如下协议:
条 保险事故
1.1 乙方驾驶车辆在本次事故中遭受损失。
1.2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损失等。
第二条 保险理赔
2.1 乙方应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材料,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失鉴定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2.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理赔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进行的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保险理赔款项。
2.3 乙方应在收到保险理赔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与保险公司签订结案协议书。未签订结案协议书的,保险理赔款项视为已支付。
第三条 责任分配
3.1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失鉴定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材料。如乙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项。
3.2 保险公司对乙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乙方原因而减轻或免除。
第四条 争议解决
4.1 对于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其他
5.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2023
以上仅为示例,实际协议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在签订保险理赔协议书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确保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