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规定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规定 图1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的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行人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和方式,不涉及与大家共有的法律问题,不影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人民法院、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第五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方式和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二)因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方式和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六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七条 直接损失的赔偿,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计算。间接损失的赔偿,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和过错方应当承担的间接损失比例计算。
第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损害赔偿申请。
第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损害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 accept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