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调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交通事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理,推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交通事故调解协调书。
条 调解原则
1. 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平等互利,共同承担责任,是本调解协调书的基本原则。
2. 调解人员遵循法律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
第二条 调解对象和范围
1. 本调解协调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2. 本调解协调书适用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民事损害。
3. 本调解协调书不适用于涉及刑事责任的事故。
第三条 调解程序
1. 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可以签订本调解协调书,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诉讼。
2. 调解人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者由有关部门指定。
3. 调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
4.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5. 调解人员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要求,进行客观、公正的调解。
6.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步骤:
(1)了解事故现场、事故原因、损害程度等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2)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3)就协商结果,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条 调解协议书的内容
1. 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事故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事故情况、责任判断、赔偿金额、履行期限等内容。
2.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不同类型的损害,分别签订财产损失赔偿协议或者人身伤害赔偿协议。
3. 调解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五条 履行调解协议
1. 双方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任何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调解协议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调解协调书 图1
第六条 调解协议的变更或者解除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2)调解人员认为有必要变更或者解除的;
(3)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调解协议的;
(4)调解协议的内容显失公正的。
2. 调解协议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七条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 本调解协调书未规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调解协调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效力与争议解决
1. 本调解协调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调解协调书的规定。
2. 对于本调解协调书中未规定的事项,如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交通事故调解协调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