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处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交通事故调解处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保险赔偿等事项。
本规定由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交通事故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调解。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自愿的原则。
(二)人民调解。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组织,由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三)专业调解。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
(四)社会监督。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保障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达成协议的,可以报交通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二)当事人协商无果的,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前,应当了解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和要求,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处理规定 图1
(三)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调解协议书应当包含事故双方当事人、事故情况、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内容。
(四)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协议书制作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进行。
(二)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或者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之日起3日内,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三)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调查处理交通事故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执行。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
(三)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商无果的,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解释权归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