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人民政府
关于关于印发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事故报告与调查
1.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2. 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与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现场示意图等。
3. 调查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故责任认定
1.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情况,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交通事故责任认果应当自认定之日起15日内告知当事人。
事故处罚
关于印发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通知 图1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 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吊销车辆行驶证、强制教育等。
3. 处罚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事故损害赔偿
1.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尽力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3.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金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评估确定。
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 本规定如有变更,由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
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