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总则
为了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等级划分
交通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轻微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或者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人员伤亡,仅需现场拍照或者现场简单处理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车辆损失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或者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轻伤一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5000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车辆损失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或者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一人或者财产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车辆损失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或者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达到20000元以上的事故。
事故处理
(一)事故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二)现场保护
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者现场旁观者应当保护现场,不得移动车辆、物品或者破坏现场 evidence。
(三)现场勘查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警力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并进行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情况,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五)事故处罚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事故处理程序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配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后,应当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当事人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事故处理监督
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图1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律师等监督。
其他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本规定解释权归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