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鉴定书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8月15日 15:35
事故发生地点:城市A区B路与C路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甲方: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驾驶证号:A123456789
:13812345678
车辆型号:奥迪A6
车牌号:京A12345
保险公司:中国保险
乙方: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驾驶证号:B987654321
:13987654321
车辆型号:本田雅阁
车牌号:京B54321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事故经过:
2021年8月15日15:35,张三驾驶奥迪A6沿城市A区B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B路与C路交叉口时,与从北向南行驶的李四驾驶的本田雅阁发生碰撞。经现场勘查,张三行驶过程中已通过绿灯,李四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交叉口。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受伤,双方车辆各自受损。
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及现场见证人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交通管理部门及现场保护人员对现场进行了保护,保护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现场调查:
现场保护人员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双方当事人及现场见证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张三行驶过程中已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而李四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交叉口。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1. 乙方当事人李四在黄灯亮起时未能停车等待,继续通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遵守信号灯指示。
2. 甲方当事人张三在行驶过程中已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1. 乙方当事人李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需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当事人张三对本次事故无责任。
鉴论: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责任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鉴论如下:
1.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乙方车辆前部及左侧车身受损,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2. 本次事故中乙方当事人李四承担主要责任,需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鉴论仅限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及损失赔偿范围,不包含其他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责任。
附件: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鉴定单位:XX交通事故处理鉴定中心
鉴期:2021年8月16日
附件: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
交通事故处理鉴定书 图1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