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如下: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地区内的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条 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交通事故处理,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社会责任的分担。
第四条 本条例的执行应当遵守法治原则,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条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车辆相撞、车辆与行人相撞、车辆与障碍物相撞等。
第六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迅速报警。
第七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的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车辆型号、车牌号码、事故地点、事故原因等。
第八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证据,依法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第九条 交通事故的责任,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其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可以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受害人或者侵权人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交通事故,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废止,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经本地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有关部门审核,再报请人民政府发布。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全文》图1
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全文旨在规范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章 总则
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对象为车辆所有者、驾驶员、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等。
第三条 本条例旨在规范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本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正,保障公平竞争。
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交通事故扩大。
第六条 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采集相关证据,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第七条 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部分责任、无责任等。
第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应当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完成。
交通事故的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及时报警的;
(二)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交通事故扩;
(三)拒绝或者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的;
《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图2
(四)故意破坏现场、伪造事故现场的;
(五)拒绝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调查或者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条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或者调查处理的;
(二)拒绝或者逃避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调查或者处罚的;
(三)未依法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处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
交通事故的保险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保险公司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废止,应当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条例解释权归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以正式发布的条例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