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办法旨在规范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本办法适用于内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
章 总则
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宗旨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公正、快速解决。
第三条 本办法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的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翻车、沉车等意外事件。
(二)赔偿纠纷: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因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等问题发生的纠纷。
(三)事故责任:指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分配。
(四)赔偿责任:指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五)赔偿金额:指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办法 图1
第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当事人过错程度、当事人身份、交通法规等因素,认定事故责任。
第六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重新认定。
第七条 重新认果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日内向当事人作出书面通知。当事人对重新认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认定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协议
第八条 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协商赔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赔偿协议。
第九条 赔偿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赔偿金额、赔偿方式、赔偿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赔偿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赔偿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内容。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程序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警情记录、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书等证据。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六条 上诉期限届满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判决的決定。
赔偿标准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快速地完成评估,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