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调整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现就调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调整通知 图1
调整目的
调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保障事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调整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用于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损失应当充分考虑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交管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调整标准
1.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照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结合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按照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费用计算,并结合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金,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交管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 本通知适用于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于其他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3. 本通知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