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野车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书

作者:凉生初雨 |

被告李某某因驾驶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王某某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越野车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书 图1

越野车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书 图1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驾驶一辆越野车在城市的繁忙道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上了一行人。行人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但经过抢救无效,于医院死亡。经法医鉴定,行人死亡原因为头部受到剧烈冲击,致死原因属于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作为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的安全性,保障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而被告李某某在驾驶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前方的行人,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从而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因他人财产权益受损害,请求侵权人赔偿的,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本案中,被告李某某驾驶越野车时,未能及时发现前方的行人,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经构成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向侵权人或者被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给原告王某某带来了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损失。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被告李某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判决为最终判决。

审判人员:XXX

XXX

XXX

(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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