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被告人赔偿标准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提笔落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被告人赔偿标准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交通事故被告人赔偿标准若干问题,确保正确实施刑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的部门规章。

本解释所称交通事故,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的碰撞、倾覆、毁坏、燃烧、爆炸以及因果关系明确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

本解释所称被告人,是指因交通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本解释所称赔偿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条 赔偿标准的确定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轻伤的,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确定。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被告人赔偿标准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被告人赔偿标准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确定。

第二条 赔偿责任的认定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被告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果被告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第三条 赔偿责任的范围

(一)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赔偿责任不包括: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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