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书
被告黄某,男,1985年3月10日生,住所位于XX镇XX村XX号。
被告黄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本院依法判决。
案件经过
交通肇事案件判决书 图1
2020年12月31日22时40分,被告黄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沿XX路由南往北行驶,至XX路由东往西行驶时,与从北往南行驶的被告赵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现场勘查,黄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及其委托的律师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被告黄某赔偿原告黄某人民币5000元;
2、被告黄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且在行驶过程中对道路情况没有充分了解,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本院对其犯罪情节综合评判如下:
1、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黄某犯罪后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黄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记录,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黄某赔偿原告黄某人民币5000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被告黄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黄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XXX
日期:2021年1月15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