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作者:霓裳梦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发生在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作出如下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9月16日15时30分

事故发生地点:埝头镇G329与S331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甲方: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驾驶证号:A123456789

:13812345678

车辆型号:奥迪A6

车牌号:苏E12345

保险公司:中国保险

乙方: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驾驶证号:B987654321

:13987654321

车辆型号:本田雅阁

车牌号:苏F65432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事故经过:

2021年9月16日15时30分,张三驾驶奥迪A6沿埝头镇G329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G329与S331交叉口时,与从北向南行驶的李四驾驶的本田雅阁发生碰撞。经现场勘查,张三行驶过程中已通过绿灯,李四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交叉口。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受伤,双方车辆各自受损。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事故现场情况,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下:

1. 张三在行驶过程中已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绿灯行驶,行为合规。

2. 李四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交叉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通过路口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

3.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均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的,可以 away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不再申请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图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图1

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

1. 张三不存在违法行为,无责任。

2. 李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特此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公室

2021年9月20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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