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发生在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作出如下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9月16日15时30分
事故发生地点:埝头镇G329与S331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甲方: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驾驶证号:A123456789
:13812345678
车辆型号:奥迪A6
车牌号:苏E12345
保险公司:中国保险
乙方: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驾驶证号:B987654321
:13987654321
车辆型号:本田雅阁
车牌号:苏F65432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事故经过:
2021年9月16日15时30分,张三驾驶奥迪A6沿埝头镇G329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G329与S331交叉口时,与从北向南行驶的李四驾驶的本田雅阁发生碰撞。经现场勘查,张三行驶过程中已通过绿灯,李四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交叉口。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受伤,双方车辆各自受损。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事故现场情况,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下:
1. 张三在行驶过程中已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绿灯行驶,行为合规。
2. 李四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交叉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通过路口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
3.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均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的,可以 away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不再申请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图1
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
1. 张三不存在违法行为,无责任。
2. 李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特此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公室
2021年9月20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