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政府关于调整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赔偿工作,保障伤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1. 医疗费:根据病情、治疗方案、用药等因素,按照医疗保障局相关规定计算。
2. 误工费:按照受伤前月份工资标准,乘以受伤系数(1至12系数不同)和受伤天数计算。
3. 交通费: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包括住宿费、餐饮费等。
4.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损伤程度、治疗费用、残疾等级等因素确定。
(二)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贬值损失等费用。
1. 直接损失:受损财产直接损失价值的赔偿。
2. 间接损失:因事故造成受损财产的修复、保养、更新等费用。
3. 贬值损失:因事故造成受损财产价值的降低。
赔偿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的赔偿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出具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书面复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
(三)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图1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交通事故赔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伤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本通知解释权归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政府
2023 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