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车辆交通事故、行人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摩托车交通事故等。
第二条 责任划分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损失、过错程度以及责任证据等因素,合理划分责任。
第三条 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划分:
(一)因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按照其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共同过错的,按照其过错程度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现场调查、现场勘查、交通监控记录、现场证人证言等证据,依法认定为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比例。
第四条 责任划分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警,并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失情况、当事人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
(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并收集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监控记录、现场证人证言等证据。
(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收集的证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书面复议。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条 责任划分的法律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责任划分的生活化措施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当事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引导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图1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之前本省已制定的有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