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对发生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如下: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6月15日 15:35
事故发生地点:X22道路与Y33道路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甲方: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驾驶证号:A123456789
:13812345678
车辆型号:奥迪A6
车牌号:浙D12345
保险公司:中国保险
乙方: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驾驶证号:B987654321
:13987654321
车辆型号:本田雅阁
车牌号:浙E654321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事故经过:
2021年6月15日15:35,张三驾驶奥迪A6沿X22道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X22道路与Y33道路交叉口时,与从北向南行驶的李四驾驶的本田雅阁发生碰撞。经现场勘查,张三行驶过程中已通过绿灯,李四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交叉口。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受伤,双方车辆各自受损。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经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1. 乙方驾驶员李四在黄灯亮起时未能停车等待,继续通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遵守信号灯指示。
2. 甲方驾驶员张三在行驶过程中已遵守信号灯指示,通过绿灯行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图1
综合以上情况,本次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1. 乙方驾驶员李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需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驾驶员张三对本次事故无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事故的责任认论如下:
1. 乙方驾驶员李四应赔偿甲方驾驶员张三车辆损失人民币20000元。
2. 乙方驾驶员李四应赔偿甲方驾驶员张三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认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认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对认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认定机构申请书面复议。
特此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机构
日期:2021年6月16日
附件: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材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