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者:徒醉了清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侵权责任法律规定,对发生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如下: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6月15日 15:35

事故发生地点:X22道路与Y33道路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甲方: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年龄:35岁

驾驶证号:A123456789

:13812345678

车辆型号:奥迪A6

车牌号:浙D12345

保险公司:中国保险

乙方:

姓名:李四

性别:女

年龄:28岁

驾驶证号:B987654321

:13987654321

车辆型号:本田雅阁

车牌号:浙E654321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事故经过:

2021年6月15日15:35,张三驾驶奥迪A6沿X22道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X22道路与Y33道路交叉口时,与从北向南行驶的李四驾驶的本田雅阁发生碰撞。经现场勘查,张三行驶过程中已通过绿灯,李四未能在黄灯亮起时通过交叉口。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受伤,双方车辆各自受损。

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民事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经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原因如下:

1. 乙方驾驶员李四在黄灯亮起时未能停车等待,继续通行,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遵守信号灯指示。

2. 甲方驾驶员张三在行驶过程中已遵守信号灯指示,通过绿灯行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图1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图1

综合以上情况,本次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1. 乙方驾驶员李四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需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驾驶员张三对本次事故无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事故的责任认论如下:

1. 乙方驾驶员李四应赔偿甲方驾驶员张三车辆损失人民币20000元。

2. 乙方驾驶员李四应赔偿甲方驾驶员张三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认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认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对认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认定机构申请书面复议。

特此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机构

日期:2021年6月16日

附件: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材料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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