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5人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本判定书作出如下认定:
事故发生时间:2022年5月15日14时30分
事故发生地点:G2516高速公路与S258俚普路交叉口
当事人信息:
1. 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张三,男,驾驶证号:A123456,:13800138000,车辆型号:奥迪A6,保险公司:中国保险。
5人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 图1
2. 被保险车辆:奥迪A6,车牌号:晋A12345,购车日期:2018年6月1日,保险:中国保险。
3. 行人:李四,男,身份不详,不详,无业。
4. 行人:王五,女,身份不详,不详,无业。
5. 行人:赵六,男,身份不详,不详,无业。
6. 行人:陈七,女,身份不详,不详,无业。
事故经过:
2022年5月15日14时30分,张三驾驶奥迪A6沿G2516高速公路行驶,行驶至S258俚普路交叉口时,与行人李王赵陈七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及行人均受伤,车辆现场停止。
责任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现场交通监控录像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本判定书作出如下认定:
1. 张三作为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未能确保行车安全,未能及时发现并避免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现场交通监控录像及当事人陈述,张三未能及时采取避险措施,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存在过错。
2. 行人李王赵陈七在过马路时,未能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擅自更改交通信号灯状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根据现场交通监控录像及当事人陈述,行人李王赵陈七在过马路时,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存在过错。
本次事故中,张三作为被保险车辆驾驶员,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行人李王赵陈七在过马路时,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事故的具体情况,本判定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张三受到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记12分。
2. 行人李王赵陈七受到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记12分。
本判定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对本次判定书不服,可自收到本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police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判定!
日期:2022年5月16日
单位:police局
负责人:王五
:110
联系:G2516高速公路与S258俚普路交叉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