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
法释[2022]1号
关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图1
为正确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司法解释。
条 适用范围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几种:
(一)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行人一方: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交通设施一方:因交通事故发生在交通设施范围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事人过错程度、交通设施状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判。
第五条 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第六条 责任推断
以下情况,应当依法推断当事人之间存在过错:
(一)一方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实施了违法行驶的行为;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三)一方当事人故意遮挡或变更车牌号码,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四)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持车辆安全距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五)一方当事人故意改变车辆结构或者性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第七条 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追究。
第九条 责任变更
交通事故责任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当依法及时通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责任和解
当事人一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责任承担的期限
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