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延期认定书的公告》
为规范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制定了《关于交通事故延期认定书的公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告目的
本公告旨在加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保障事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效率。
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交通事故延期认定书的规定
1.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将交通事故延期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有异议,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他人承担;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重大活动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3)其他应当认定期限的情形。
3.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延期认定书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其他事项
《关于交通事故延期认定书的公告》 图1
1.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将交通事故延期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2.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公告的规定,配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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