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图1
第四条 本办法由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实施。
事故责任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事故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二)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或者放置危险物品,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三)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交通设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四)一方当事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五)一方当事人违反的其他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类型、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
第七条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据事故现场调查、现场勘查、证人证词、车辆痕迹等证据进行。
第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由机关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机关交通警察支队应当自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或者接到交通事故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之后的处理
第九条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对认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认定决定的机关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书面复议。机关交通警察支队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条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对认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机关交通警察支队应当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副原本件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 年 2 月 24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