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人死亡认定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现将《关于交通肇事人死亡认定书的公告》予以发布,以便于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交通事故处理时,正确认定交通肇事死亡人员。
公告目的
为了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事故认定,防止和纠正交通肇事逃逸、推诿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公告内容
(一)交通肇事死亡认定书的出具
1. 在交通事故中,经调查确认死亡人员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或者由其承担责任的人员。
2.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推诿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经调查核实,确认死亡人员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或者由其承担责任的人员。
3.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员,经调查确认无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可以出具死亡认定书,载明受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死亡原因等。
(二)交通肇事死亡认定书的送达
1. 交通肇事死亡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相关部门和单位。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交通肇事死亡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认果。
3.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推诿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收到交通肇事死亡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馈认果。
公告解读
(一)公告的原则
《关于交通肇事人死亡认定书的公告》 图1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交通事故处理。
2.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通事故处理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1. 全国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交通事故处理时,应当参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2. 对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推诿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