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办理,谁来承担责任?》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办理,谁来承担责任?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办理,谁来承担责任?》 图1
交通事故,无论原因如何,都是一场悲剧。在诸多交通事故中,有的由于事故双方的失误,有的由于天气恶劣等不可抗力因素,有的则是因为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办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交通肇事逃逸的办理中,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我们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即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交通肇事逃逸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犯罪行为。
在交通肇事逃逸的办理中,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即驾驶人的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道路上的一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人,都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如果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乘客、校车学生和其他过往行人,如果因为逃逸当事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逃逸当事人对其他人造成了损害,其他人有权要求逃逸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如果因为在交通肇事逃逸的办理中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处理不当或者责任追究不力,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如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交通肇事逃逸的办理中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处理不当或者责任追究不力,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肇事逃逸的办理中,责任应当由当事人、过往行人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承担。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