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刚交通肇事案:恶魔驾驶与生命之痛

作者:久醉绕心弦 |

我国交通肇事案件屡见不鲜,给人民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在这王学刚交通肇事案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结合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对该案进行剖析,以期引起广大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视。

恶魔驾驶与生命之痛

2018年11月,王学刚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行驶过程中,王学刚因接电话分神,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树木。事故造成王学刚及车内乘客共两人死亡。经调查,王学刚驾驶时处于醉酒状态,酒精含量高达87.8mg/100ml。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王学刚醉酒驾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1. 王学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接打电话或者与乘客交谈。”此次事故中,王学刚在驾驶过程中接电话,严重 分心,未能及时发现并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王学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饮酒、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留车辆,处暂12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留期满后需重新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驾驶证。”此次事故中,王学刚醉酒驾驶,不仅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还导致了两条生命的消逝。

3. 王学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此次事故中,王学刚醉酒驾驶,触犯了《刑法》百三十三条一款的规定,理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王学刚交通肇事案:恶魔驾驶与生命之痛 图1

王学刚交通肇事案:恶魔驾驶与生命之痛 图1

王学刚交通肇事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悲剧。王学刚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此类事故的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也给社会带来了沉重的损失。我们应当从这类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安全驾驶。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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