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解决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条 定义
本解释所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在交通肇事事故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现场或者逃逸,导致事故后果更为严重的案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解释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适用法律,严格处理。
第四条 逃逸情节的认定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视为逃逸:
(一)逃离事故现场,或者在事故现场附近藏匿、逃离的;
(二)将车辆驶离现场,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
(三)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车辆毁损或者藏匿的;
(四)其他能够表明逃离现场的行为。
第五条 定性和刑事责任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罪责。
第六条 刑事处罚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根据其犯罪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行政处理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司法程序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判、判决,并依法执行。
第九条 解释的效力
《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图1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修改、废止
对本解释可以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修改、废止。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本解释的理解和应用,由负责解释。
关于本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 unt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现就本解释的有效期予以明确。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