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出台时间及历史演变

作者:阑珊了春事 |

交通肇事罪,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认定和处罚如下:

1.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人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即在道路、水路、铁路、航空等各种交通运输工具上进行活动,包括行驶、停泊、装卸、维修等。

(2)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违反交通信号、交通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

(3)发生重大事故,即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三人以上死亡、重伤或者重大损失。

2.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行为人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是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乘员或者其他人,如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等。

(2)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三人以上死亡、重伤或者重大损失的事故。

(3)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

3.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根据其具体情况和后果轻重,分为以下几种:

(1)后果轻微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出台时间及历史演变 图2

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出台时间及历史演变 图2

(2)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出台时间可以追溯到1979年,当时我国《刑法》正式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刑法体系,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自那时起,我国开始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严格的规定和处罚,以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出台时间及历史演变图1

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出台时间及历史演变图1

交通肇事罪,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过错或者疏忽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出台时间可以追溯到1979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从轻到重的演变过程。

1979年交通肇事罪的出台

1979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个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具体规定,标志着交通肇事罪的正式诞生。

1997年交通肇事罪的变化

1997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进行了修改。主要变化如下:

1. 增加了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规定“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过错而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 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适用范围,规定“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过错或者疏忽大意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5年交通肇事罪的变化

2005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进行了修改。主要变化如下:

1. 增加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适用范围,规定“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过错或者疏忽大意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规定“交通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过错之一,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2009年交通肇事罪的变化

200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进行了修改。主要变化如下:

1. 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追责期限,规定“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2. 增加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适用范围,规定“交通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过错之一,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七)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2021年交通肇事罪的变化

202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进行了修改。主要变化如下:

1. 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追责期限,规定“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2. 增加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适用范围,规定“交通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过错之一,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八)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1979年至今,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出台时间经历了从1979年到1997年、1997年到2005年、2005年到2009年、2009年到2021年四次修改。在历史演变过程中,我国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追责期限等方面都得到了明确和完善,体现了我国对交通肇事罪打击的坚定决心和严格执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交通事故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

站内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