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素年锦情 |

交通肇事不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不主动采取措施逃避责任,而是积极承担责任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将予以行政处罚。本篇文章将详细阐述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标准及实施程序。

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法第85条、第86条、第101条的规定,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罚款。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程度,对当事人处以相应的罚款。一般情况,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重大交通事故的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2. 记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程度,对当事人记分。一般情况,记分在12分以上24分以下;重大交通事故的记分在24分以上50分以下。

3. 暂扣驾驶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程度,对当事人暂扣驾驶证。一般情况,暂扣驾驶证6个月以下;重大交通事故的暂扣驾驶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关于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2

关于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2

4. 吊销驾驶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责任程度,对当事人吊销驾驶证。一般情况,吊销驾驶证;重大交通事故的吊销驾驶证,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能重新获得驾驶资格。

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 事故原因明确。事故原因应当通过现场勘查、现场调查、现场保护和现场分析等手段明确。对于交通肇事不逃逸的事故,必须确保事故原因明确,避免因事故原因不明确而导致错误处理。

2. 责任划分清晰。对于交通肇事不逃逸的事故,要根据事故原因和现场情况,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对于责任划分不清的事故,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现场情况予以划分。

3. 当事人配合调查。对于交通肇事不逃逸的事故,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对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1. 事故报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现场调查等处理工作。

2. 现场保护。对于交通事故现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现场不被破坏。对于需要现场保留的情况,应当通知当事人将车辆移至安全地点。

3. 现场勘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现场证据。现场勘查应当全面、细致、及时,确保事故原因和责任得到准确划分。

4. 现场调查。根据现场勘查的结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进行进一步调查。现场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确保事故真相得到还原。

5. 责任认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调查的结果,对事故原因和当事人责任进行认定。责任认定应当公正、准确、及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6. 行政处罚。对于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是对交通肇事当事人不主动承担责任、逃避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记分、暂扣驾驶证和吊销驾驶证等。

关于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图1

关于交通肇事不逃逸的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规定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18 年修订)

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非法财物;

(五)责令停产停业;

(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

(七)行政拘留;

(八)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处罚应当由依法具有或不具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四)处罚应当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决定;

(五)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的 staff或者其他有条件的人员实施。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偏私或者因情废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处理完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决定:

(一)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政拘留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罚;

(四)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的;

(二)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对当事人作出 5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以下罚款的;

(四)对当事人作出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以下罚款的;

(五)作出其他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作出书面通知,要求下级行政机关立即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下级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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