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侮辱诽谤案例|法律定性与司法实践探析

作者:无梦相赠 |

网络侮辱诽谤案例?

网络侮辱和诽谤是当前互联网时代中最为常见的两类违法行为。“网络侮辱”,是指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使用含有暴力、歧视、贬损等恶意言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人格贬损的行为;而“诽谤”则是指行为人在网络上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新型信息发布渠道的普及,网络侮辱和诽谤案件的数量呈现急剧上升趋势。根据研究室副主任陈鸿翔在2023年9月发布会上的介绍,仅2020年至2023年间,法院一审受理的侮辱、诽谤案件就达3869件,其中不乏一些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这些案件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从法律定性的角度来看,网络侮辱和诽谤行为在刑法上主要适用“侮辱罪”(刑法第246条)与“诽谤罪”(刑法第246条)。这两项罪名作为专门针对人身权利保护的重要条款,在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变化,相关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也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和争议。

网络侮辱诽谤的法律定性与司法实践

网络侮辱与诽谤的法律界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罪则是指捏造事实并公开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环境”作为这一规定的适用场景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殊性。

网络侮辱诽谤案例|法律定性与司法实践探析 图1

网络侮辱诽谤案例|法律定性与司法实践探析 图1

1. “公然”要件的解释

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公然”通常被理解为当众实施侮辱或诽谤行为。但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具有即时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公然”的认定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在相关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在网络平台上的侮辱、诽谤行为可以视为“公然”实施。

2. 情节严重的认定

对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以下因素:

信息传播范围

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

是否引发社会不良影响

行为人主观恶性

网络侮辱诽谤案件的处理要点

在具体办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证据收集

对于网络上的侮辱性言论或虚假信息,应当通过公证、截图等方式固定证据。

注意收集被害人遭受损害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精神状况鉴定)。

2. 法益保护与自由界限的平衡

在打击网络违法行为的也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因过度规制而影响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3. 管辖权问题

由于网络行为具有跨地域性特点,相关案件的管辖法院需要根据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等规则来确定。

典型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适用规则。以下是近年来值得关注的几个典型案件:

1. “罗尔事件”

案件起因:2016年,某作家在发布文章《罗尔事件》引发舆论风波。

法院处理:法院综合考虑传播范围、社会影响等因素,最终以诽谤罪对行为人作出判决。

2. “网络欺凌”案件

案件特点:加害人通过社交平台持续性地对受害人实施侮辱和诽谤,导致受害人精神崩溃。

法院处理: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被害人的实际损害结果。

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

尽管网络侮辱诽谤案件的办理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规则体系,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争议点:

1.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于“情节严重”标准的具体把握存在分歧。

有观点认为应当建立统一的量化指标;也有观点主张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2.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界限划分

实践中这两项罪名容易混淆。需要从行为方式和主观故意上进行准确区分。

3. 平台责任问题

对于网络平台在过滤不良信息方面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认识。

部分法院倾向于要求平台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但也有观点认为这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范围。

应对策略与

针对网络侮辱和诽谤行为的泛滥趋势,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

对现有刑法条款进行适当修订,增加适应网络时代特点的具体规定。

建立健全配套司法解释,明确各项法律适用标准。

网络侮辱诽谤案例|法律定性与司法实践探析 图2

网络侮辱诽谤案例|法律定性与司法实践探析 图2

2. 加强平台治理

网络平台应当承担起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信息审核机制。

可以考虑引入“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网民积极参与网络环境治理。

3. 提升公众法治意识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网络行为合法性的认识。

鼓励遭受侵害的被害人及时拿起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相信未来在打击网络侮辱和诽谤行为方面将更加精准有力。司法机关应当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也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贡献更多力量。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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