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鑫鸿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法律实务暨工作会议纪要范文
参会人员:
张三(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四(某房地产公司法务总监)
王五(某政府部门住房保障处处长)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法律实务暨工作会议纪要范文 图1
赵六(某智库机构研究员)
时间:
2024年3月15日 14:0-17:30
地点:
北京市某会议中心A会议室
会议背景与议题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保障体系的改革精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市场秩序,加强政策法规解读与实践经验分享,本次工作会议围绕以下核心议题展开讨论:
1.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条例》实施中的法律问题;
2. 保租房合同管理与运营服务费标准的合法性分析;
3. 住房公积金额提政策在租赁领域的适用与争议解决;
4. 租赁市场规范发展路径及风险防范建议。
会议纪要
议题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条例》实施中的法律问题
张三(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发言,指出当前条例的亮点及其可能面临的法律争议。他提到:
1. 条例明确了保租房的概念、准入条件及退出机制,但对“新市民”和“青年人”的界定仍需进一步细化。
2. 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权利保障(如稳定居住权)与出租人的利益平衡问题亟待解决。
李四(某房地产公司法务总监)补充道,从企业运营角度看:
出租人须严格履行维修义务,避免因房屋质量瑕疵引发诉讼风险。
合同中关于租期、租金调整及转租行为的条款设计需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王五(某政府部门住房保障处处长)强调政策执行中的难点:
地方政府在房源筹集与分配过程中,需平衡好公平性和效率性。
对违规经营的企业,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
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法律实务暨工作会议纪要范文 图2
议题二:保租房合同管理与运营服务费标准的合法性分析
赵六(某智库机构研究员)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当前租赁市场中的典型问题。他指出:
1. 一些运营单位在收取“增值服务费”时,未与承租人充分协商,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运营服务费标准的制定需参考行业平均值,并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张三补充认为,在合同管理方面:
合同内容应符合《民法典》第七编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特别是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房屋严重质量问题)需明确界定违约责任。
李四进一步提出建议:建议企业建立标准化合同模板,并定期开展法律合规审查,以规避潜在风险。
议题三:住房公积金额提政策在租赁领域的适用与争议解决
王五详细解读了近期出台的公积金新政。他提到:
公积金可用于支付保租房租金,且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水平。
承租人需提供完整的租赁合同及发票作为申请依据。
李四结合实务经验指出:
一些承租人在申请公积金提取时,因未能提供有效凭证而遇到障碍。
建议相关部门简化申请流程,并加强对虚假租赁行为的监管。
张三补充道,在争议解决方面:
当发生租金纠纷时,应优先通过调解途径化解矛盾。
如诉诸法院,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如承租人需证明损失与出租人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
议题四:租赁市场规范发展路径及风险防范建议
赵六从行业发展角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1. 建立统一的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供需资源。
2. 加强对“短租”、“群租”现象的监管,维护社会稳定。
3. 推动住房金融创新,探索保租房融资新模式。
王五补充强调:政府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包括土地供应、税收优惠等方面,为市场发展提供保障。
张三道:法律从业者与企业法务人员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租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建议定期开展类似研讨会,形成行业共识并输出研究成果。
会议决议
1. 建议成立“保租房法律实务协作小组”,由参会单位轮流牵头组织后续活动。
2. 各方需结合本次会议精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
3. 计划于2024年6月召开第二次会议,重点探讨保租房领域的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议题。
attendees sign-in list
张三(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四(某房地产公司法务总监)
王五(某政府部门住房保障处处长)
赵六(某智库机构研究员)
备注:
本次会议纪要由张三整理,经全体参会人员确认无误后归档备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用户内容法律责任告知】根据《民法典》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页面实名用户发布的内容由发布者独立担责。交通事故法律网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推荐。该内容与本站其他内容及广告无商业关联,亦不代表本站观点或构成推荐、认可。如发现侵权、违法内容或权属纠纷,请按《平台公告四》联系平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