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终止与补偿规定》
仲裁人员聘用协议是指仲裁机构与仲裁员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仲裁员是指仲裁机构指定的从事仲裁业务的律师或法定的其他专业人士。仲裁人员聘用协议是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保障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职权,维护仲裁机构的正常运行。
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仲裁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仲裁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执业资格等。
2. 仲裁员聘用合同期限:明确仲裁员聘用合同的起止时间,通常为一年一签,具体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3. 仲裁员职责和权利:明确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如独立行使职权、公正中立等。
4. 工作程序和方式:明确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如案件审查、庭审组织、裁决执行等。
5. 薪酬和待遇:明确仲裁员聘用合同期间应获得的薪酬和待遇,如工资、奖金、福利等。
6. 保密和隐私:明确仲裁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遵守的保密和隐私义务,防止泄露仲裁机构的商业秘密和仲裁员个人的隐私。
7. 违约责任和补偿:明确双方在违反聘用协议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补偿。
8. 争议解决:明确双方在履行聘用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的签订,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独立和高效。仲裁人员聘用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提高仲裁质量和公信力。
仲裁人员聘用协议是仲裁机构与仲裁员之间的一种重要关系,对于维护仲裁活动的公正、独立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终止与补偿规定》图1
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终止与补偿规定
仲裁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指争端双方在纠纷发生纠纷之前或之后,自愿申请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协议进行调解、仲裁,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依据和基础,仲裁协议的终止与补偿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终止与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规范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的终止与补偿问题,保障仲裁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的终止
1. 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的终止可以由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仲裁机构终止。
2. 协议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双方同意终止;(2)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3)协议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完成履行;(4)双方已经协商一致。
3. 协议终止后,仲裁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通知终止协议的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记录。
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的补偿
1. 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的补偿是指仲裁机构在终止协议后,对仲裁人员所受的损失和损害给予一定的赔偿。
2. 补偿的标准和方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补偿应当与损失和损害的性质、程度、范围相等;(2)补偿应当公平、合理;(3)补偿应当及时支付。
3. 协议一方违反协议义务,导致协议终止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程序要求
1. 协议终止与补偿申请应当由协议一方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
3. 仲裁机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另一方的意见。
4. 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效力与限制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1)仲裁人员聘用协议:是指仲裁机构与仲裁人员之间的协议;(2)补偿:是指对损失和损害给予赔偿;(3)协议一方:是指协议中约定的一方;(4)协议终止:是指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仲裁机构依法终止协议。
《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终止与补偿规定》 图2
3. 本规定效力优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 本规定的补偿限制: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协议期间仲裁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
适用范围
1.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
2. 本规定不适用于国内仲裁机构之间的仲裁活动。
《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终止与补偿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仲裁人员聘用协议的终止与补偿问题,保障仲裁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仲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切实维护仲裁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