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

作者:流觞 |

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限定租金和供应对象,限定建筑使用年限,满足特定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具有保障性、公共性、社会性特征的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政策、给予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

(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和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权益。

(四)住有所居、品质优良。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注重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品质。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发展

(一)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注重住房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二)供应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应当限定为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住房保障线的家庭、无住房或者住房困难的家庭等。

(三)供应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政府主导的土地划拨、公共租赁住房转化、集体土地建设等方式进行供应。

(四)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各类开发商、社会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的发展。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监督

(一)准入和退出。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供应方式、建设标准等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租金和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和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确保租金和价格的合理性和可承受性。

(三)退出机制。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退出机制,对不再需要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进行退出,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持续供应。

(四)监管职责。政府应当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依法进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降低土地成本,提高住房建设效率。

(二)金融政策。金融机构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优先支持,降低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降低融资成本。

(三)税收政策。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四)财政支持。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给予财政支持,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能够持续发展。

《办法》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建设和发展、管理和监督、政策支持等方面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科学、准确、清晰、简洁、符合逻辑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图1

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图1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通过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贷款支持等方式,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和管理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布局。

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 图2

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 图2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绿色、环保、节能、舒适、安全的原则,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避免占用、浪费土地。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注重质量,保障居民住房安全。

第十条 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给予政策扶持,包括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贷款支持等。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维修等事项。

第十四条 租赁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市场进行监管,防范和化解租赁纠纷。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进行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市场租金的90%。

第十七条 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双方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八条 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

第十九条 政府应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进行管理,确保住房质量。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租金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税收政策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维修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追责。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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