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刑法修正案〉视角下的造假视频犯罪及其惩处研究

作者:语梦 |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视频内容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随之而来的是大量以营利、诽谤、栽赃等为目的的造假视频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人民群众对媒体的信任。针对这一现象,中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造假视频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措施。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深入探讨“造假视频刑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其定义、法律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难点及其完善建议。

中国〈刑法修正案〉视角下的造假视频犯罪及其惩处研究 图1

中国〈刑法修正案〉视角下的造假犯罪及其惩处研究 图1

造假?

1. 定义与特征

“造假”是指通过剪辑、拼接、合成、伪造等技术手段,篡改真实内容,或者虚构情节,以达到误导公众、损害他人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目的的行为。其本质是对事实的歪曲和对真相的掩盖。

2. 社会危害性

-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假可能涉及诽谤、侮辱、侵犯隐私等问题,严重时会导致被害人的名誉受损甚至引发自杀事件。

- 破坏社会信任体系:假冒的内容容易误导公众,导致对媒体和社会机构的信任度下降,进而引发社会动荡。

- 影响社会稳定:一些造假可能被用于煽动民族情绪、破坏社会秩序,甚至被或犯罪组织利用。

3. 与传统证据的区别

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直观性、真实性、动态性的特点。因其易被篡改的特性,造假在法律适用上需要特别关注其真实性和关联性问题。

中国〈刑法修正案〉对造假行为的规制

1. 现行法律规定

-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该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与网络犯罪相关的罪名,其中就包括针对“伪造虚假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

- 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涉及公共安全的网络信息中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的;

(二)利用计算机病毒等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

(三)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的。”

尽管该条款并非专门针对“造假”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类比和解释适用来打击相关犯罪。

2. 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

-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如果造假的内容涉及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则可以适用本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轻的处以管制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侮辱罪(〈刑法〉第246条):如果造假的内容涉及对他人人格尊严的损害,则可以适用本条款。

侮辱他人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第287之一条):如果造假的行为是为了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则可能构成此罪。

根据法律规定,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 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前者侧重于技术手段,后者主要针对内容本身。

- 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区别:后者更注重对系统功能的破坏,而造假则更多地涉及信息内容的篡改。

司法实践中“造假刑法”的适用难点

1. 证据收集与固定难度大

- 假造往往具有隐蔽性,犯罪嫌疑人通常会使用加密技术或匿名手段传播虚假内容。这使得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面临较大困难。

- 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难以保证,容易受到篡改和删除的影响。

2. 法律适用的模糊性

- 由于〈刑法修正案〉中并未专门针对“造假”设立罪名,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类比适用其他相关条款,这可能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 部分案件中,假造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如何准确区分主次关系并合理量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技术问题带来的挑战

- 假造的技术门槛逐渐降低,甚至有专门的软件和工具可供使用。这意味着犯罪手段日益专业化、智能化,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更高的鉴别难度。

- 与此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也使得虚假更加真,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的应用,进一步增加了案件侦破和技术鉴定的难度。

“造假刑法”的完善建议

1. 增设专门罪名

目前中国〈刑法〉中尚未设立专门针对“造假”行为的罪名。未来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将这一行为单独列为犯罪,并在〈刑法修正案〉中补充相关条款。

2. 加重刑罚力度

- 现行法律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建议提高假造行为的刑罚幅度,尤其是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当施以更严厉的惩罚。

- 对于使用深度伪造技术或其他高科技手段进行造假的行为,可以设立专门的加重处罚条款。

3. 加强技术支持

-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对假造进行鉴定和溯源。建议成立国家级的电子证据实验室或引入第三方技术机构参与案件分析。

- 推动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完善,确保在司法程序中能够准确鉴别虚假内容。

4. 强化网络平台的责任

中国〈刑法修正案〉视角下的造假视频犯罪及其惩处研究 图2

〈刑法修正案〉视角下的造假视频犯罪及其惩处研究 图2

视频传播的主要渠道是各大网络平台,因此需要进一步压实平台方的社会责任。要求平台加强内容审核机制,及时屏蔽和删除虚假信息,并配合机关调查相关案件。

“造假视频”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手段,不仅对个益造成侵害,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治动荡。要有效打击这一行为,需要结合法律完善和技术进步双管齐下。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典型案例的研究和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公众也需要提高媒介素养,增强辨识虚假信息的能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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