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设罪的刑法适用及实务探讨

作者:酒气淑女 |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活动的形式和规模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线下赌场逐渐被网络平台所取代,而以营利为目的的开设网站、组织线上活动等行为也随之衍生出来。这种现象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危害了社会风气和公民财产安全。为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并制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

开设罪的刑法适用及实务探讨 图1

开设罪的刑法适用及实务探讨 图1

从开设赌场罪的基本概念入手,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实务案例,系统分析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定性争议、法律适用以及辩护要点。本文还将探讨开设赌场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并提出对未来法律完善的思考。

开设罪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一)开设赌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非法活动,仍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吸引他人参与,以从取利益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开设赌场罪”与“聚众”、“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前者强调的是为活动提供场所或平台,而后者则是直接组织、参与活动本身。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必须明确,任何人均应根据法律规定受到审判。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必须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犯罪范围。

2.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认定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时,既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又要考察其客观行为。只有当行为人既有主观上的营利目的,又实施了客观的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3. 宽严相济原则:我国法律对开设赌场罪采取的是“从严打击”的态度,但对于情节较轻或者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开设赌场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取乐或其他非营利目的,则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求。

3.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破坏国家对活动的法律规制和社会风尚。

4. 客观要件:

- 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赌场场所、设备;建立网站或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组织活动;招聘工作人员参与赌场经营管理等。

- 行为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即行为人通过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参与活动。

司法实践中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难点

(一)对于“赌场”的理解

在司法实务中,“赌场”并不局限于实体场所,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虚拟空间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赌场。近年来查处的多起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案件表明,行为人通过架设网站、开发软件等方式组织活动,这些行为均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二)对“营利目的”的证明

实践中,如何证明被告人具有营利目的是认定其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重要环节。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1. 行为人以金钱作为筹码吸引他人参与;

2. 行为人从中收取抽头获利;

3. 行为人事先与参赌人员约定分成比例等。

(三)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 与“罪”的区别:罪是个人行为,表现为直接参与或提供小额便利;而开设赌场罪则是组织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2. 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两者在客观表现上都有牟利性质,但区别在于犯罪手段和目的不同。非法经营罪强调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而开设赌场罪则是以营利为目的专门提供场所。

开设赌场罪的法律适用及量刑标准

(一)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1.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

2. 曾因受过刑事处罚;

3. 挪用公款;

4. 数额特别巨大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5. 开设赌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三)从宽和从严情节

1. 从宽情节: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

- 犯罪后自首,积极退赃退赔;

- 主观恶性较小,如实供述crime事实。

2. 从严情节:

- 组织未成年人;

- 挪用公款进行;

- 再次犯罪或曾因受过处罚;

- 拒不退赃或者退赃能力较强。

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辩护要点

(一)程序性辩护

1. 证据合法性审查:对机关调取的电子证据(如网站服务器日志、聊天记录等),应审查是否依法取得,是否存在违法侦查手段。

2. 刑事拘留必要性审查:对于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在无法证明其具有现实逃避处罚风险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实体性辩护

1. 起诉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指控事实与实际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可以通过提出疑问的方式对抗公诉方的指控。

2.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位:如果能证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位,可以据此争取减轻处罚。

3. 情节较轻的抗辩:对于符合情节较轻情形的情形(如仅参与赌场经营管理未实际获利),可以提出从輕處罰的意見。

开设赌场罪与社会治理

(一)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法治意识

开设罪的刑法适用及实务探讨 图2

开设罪的刑法适用及实务探讨 图2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向群众讲解的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增强人民群众抵制的自觉性。

(二)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执法机关应持续保持对犯罪尤其是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及时侦破案件并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

(三)完善监管措施,切断网赌链条

加强对互联网站的管理,封堵境外网站进入国内市场的渠道,断绝网賭平台的生存空間。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张开设赌场案

基本事實:

2019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張利用互聯網架設了一個"on-line gambling"網站,在此期間累積了大量注冊會員。张通过收取“抽水”(即莊庄家的提成)的方式从利數百萬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处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反映了当前网络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从严打击”的态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开设赌场犯罪方式手段不断翻新,这对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懲處crime分子,又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持續關注該领域法律問題的發展變化,為公正是義獻力獻策。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相关司法案例和学术研究

以上内容对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实务辩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梳理,希望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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