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图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一切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六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拨打急救120,并立即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
(三)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等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达。
第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报警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保护,提取相关证据,并拍照、录音、录像。
第八条 道路上的一切车辆、行人、单位、个人都有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并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二)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根据事故的现场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车辆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十四条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另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事故认定书,并在收到事故报告或者报警后15日内作出。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现场保护,并通知保险、急救机构等有关单位;
(二)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现场保护,并通知保险、当事人等有关单位;
(三)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
(四)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七条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保险、急救机构等有关单位,并在15日内作出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并通知保险、急救机构等有关单位;
(二)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并通知保险、当事人等有关单位;
(三)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