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交通事故保险条款全文
篇 总则
条 保险合同的名称
本保险合同名为“城市交通事故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性质
本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对象为城市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三条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是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费用。
第二篇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期间
被保险车辆的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八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失。
(三)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
第三篇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
第九条 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金额按照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确定。
(二)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损失,保险金额按照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金额确定。
(三)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保险金额按照第三方财产损失金额确定。
第十条 保险费用
(一)保险费用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费用。
(二)保险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
第四篇 保险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
(二)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合同自动解除。
(三)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第五篇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双方因保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二)保险合同双方因保险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发生争议的,应当向保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保险合同双方因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用发生争议的,应当向保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篇 其他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效力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一)保险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修改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补充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由保险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
城市交通事故保险条款全文 图1
(一)保险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一方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保险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自保险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终止,保险期间届满后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履行和保险责任的承担
(一)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
(二)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
以上内容为城市交通事故保险条款全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