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交通事故工伤赔偿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伤害的工伤赔偿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航空交通事故、水路交通事故等,以及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其他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新陈代谢工作的劳动者,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五条 本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统筹协调全省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支付工伤保险费。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办法 图1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事故发生工作时间内的工伤赔偿,非工作时间内的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伤害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工伤认定
第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将被侵权人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保险公司。
第九条 劳动者被侵权人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事故现场、身份证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或者不认定的事实。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因故意犯罪造成的伤害;
(二)自伤或者自杀造成的伤害;
(三)工作期间因公外出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四)因个人原因组织的交通事故;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由具有劳动能力鉴定功能的医疗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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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