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广敏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
院报(2021)第0001号
被告何广敏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依法判决。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何广敏在2020年10月28日驾驶一辆黑色轿车沿X001线行驶,行驶过程中与前方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何广敏受伤,自行车驾驶员及乘客死亡。经医院诊断,被告何广敏构成轻伤。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何广敏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百三十三条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七十一条、第六七十一条之第六七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何广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的审判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何广敏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教训深刻,提示广大司机朋友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以免发生类似交通事故。
关于何广敏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 图1
本判决为最终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2020年12月10日
XXX法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