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忆蝶梦寒 |

提要:掏空上市公司行为?

掏空上市公司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利益输送等方式,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产或资源,导致上市公司失去造血能力甚至走向破产的行为。这一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秩序,已经成为我国公司治理中的突出问题。

掏空上市公司的定义与表现形式

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并非一个全新的概念,而是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逐渐凸显出来的问题。控股股东通过各种隐蔽手段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资源,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最终失去偿债能力甚至被退市的现象屡见不鲜。

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刑法规制 图1

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刑法规制 图1

1. 掏空上市公司的定义

从法律角度来看,掏空上市公司通常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与上市公司发生资金往来,或者通过隐匿资产、转移利润等方式,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是控股股东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将本应属于上市公司的利益据为己有。

2. 掏空上市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相关研究文献[1][3][5],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 资金占用:通过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方式,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导致公司流动性风险加剧。

- 利益输送:控股股东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不公允的交易,将本应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至自身或其他关联方。

- 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控股股东通过虚假增资或抽逃资金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削弱公司偿债能力。

- 资产隐匿或转移:将上市公司优质资产以低价出售给关联方,或者直接转移至控股股东名下。

这些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持续性和系统性,使得上市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

为应对掏空上市公司这一顽疾,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以下是目前可用于规制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主要法律途径:

1. 刑法的相关规定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针对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设有多个罪名可以适用。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形中,如果控股股东或高管人员通过其职权便利,将公司资金、资产据为己有,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控股股东或相关责任人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用途或其他非经营性活动,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3)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罪(刑法第159条)

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控股股东在掏空上市公司的过程中涉及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则可能构成此罪。

(4)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6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控股股东在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存在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情况,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5)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明确针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活动,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作出刑法规制。

2. 民法的相关规定

除了刑法之外,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行政法规的规制

除了刑法和民法之外,行政监管部门也通过出台相关规章政策,加强对于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程序要求。

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刑法规制难点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难题。

1. 刑事司法实践中取证难度较大

由于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很多交易是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网络完成的,这使得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较为困难。特别是,在涉及跨境资金流动或关联方较多的情况下,调查难度更大。

2.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往往涉及多个罪名,不同法院对于同一行为是否构成一特定罪名可能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

3. 刑罚执行力度不足

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掏空上市公司的打击力度,但由于资本市场涉及的利益巨大,一些案件即使进入刑事程序,往往因为犯罪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背景,在量刑上可能从宽处理,导致刑罚的实际威慑力有限。

完善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刑事规制的建议

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刑法规制 图2

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刑法规制 图2

针对上述难点,为更有效地打击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1. 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 明确罪名适用标准:进一步细化相关罪名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 增设新型罪名:考虑到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多样化发展趋势,可以考虑增设专门针对此类行为的罪名,增强法律规制的针对性。

2. 加强刑事司法协作

-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共享渠道,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 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法官、检察官、警察的专业培训,提升其对于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法律理解能力和办案水平。

3. 加大刑罚执行力度

- 严惩犯罪分子:在司法实践中,对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判处重刑,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剥夺其再犯能力。

- 落实追赃挽损: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缴和管理,最大限度地挽回上市公司的经济损失。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强化内部控制机制: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力。

-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格落实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市场化手段制约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

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还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秩序。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加强对此类行为的刑事规制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实践的强化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只有通过综合性措施的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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